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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616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727号)的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现将我市2010年度资格证书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凡持有本市2008年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今年复核范围。
二、复核组织工作
(一)复核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组织。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建机分会”)受注册中心委托负责初审工作。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统一将复核申请材料报建机分会,建机分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分期分批报送至注册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由注册中心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盖章后的证书转给建机分会,由建机分会发还给申报单位。
三、申请复核须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核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本人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二);
(三)本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副证)。
四、复核时对证书操作类别的变更
复核时对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操作类别变更为:T、S、W;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S)》操作类别变更为:S、W。
五、复核不合格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复核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对安全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相关人员也可以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申请复核材料统一由企业或培训机构报建机分会。
(二)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内容(复核培训大纲)由注册中心委托建机分会制定,另行通知。
(三)注册中心委托建机分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进行监督。
(四)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按复核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复核培训收费应符合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规定,防止出现借机乱培训、乱收费的现象,在培训工作中出现任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七、复核受理时间
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周一至周五)。
八、复核收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核工作不收取费用。
九、其他
(一)自2011年起,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复核工作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复核工作,不再另行通知。
(二)建机分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3号。
联系电话:88070915。
附件一: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核申请表
附件二: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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